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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号 关于乙醇胺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13  浏览次数:624
核心提示: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号 关于乙醇胺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5.3%,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倾销幅度为: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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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乙醇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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