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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标准让环境执法更公正有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31  浏览次数:803
核心提示:细化标准让环境执法更公正有效

过去,为了节省运输和处置费用,一些化工企业会偷偷把废渣运到一处偏僻的路段丢在路边。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和5万元之间有10倍的处罚空间,到底是罚5000元还是5万元?不光企业会犯嘀咕,执法人员也为难。而在一些法规条款中,更是只规定了“处以罚款”,而没有具体的数额。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一些环保执法人员随意处罚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今,在江西省,这样的困惑少了很多。针对环境法律、法规中自由裁量权宽泛的情况,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在这个细化标准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被细化成了3种情况:“丢弃、遗撒1吨以内的,处以5000~1万元罚款;丢弃、遗撒1~3吨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丢弃、遗撒3吨以上的,处以3万~5万元罚款。”这样一来,执法人员能够准确地作出处罚判断,而对于企业来说,处罚结果也更加清楚明白。

据了解,江西省的这个细化标准从不同的裁量角度,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22部国家和省级环境法律、法规中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

有的根据污染对象不同进行了细化。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细化标准就根据水体的不同,细化为“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2万~5万元罚款;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10万~15万元罚款。”

有的根据污染物有害程度不同进行了细化。例如,同样是《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要处以罚款。细化标准细化为“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处以30万~50万元罚款;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20万~40万元罚款;排放、倾倒其他废弃物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

不仅是江西省,今年以来,规范、细化环保自由裁量权的各种指导标准陆续在全国各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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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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